1、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依據。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guī)定,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為國家所有,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該辦法以省政府令第226號予以公布,從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2、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

  3、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協議擬定程序和內容。

  各縣(市)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政府征地公告及調查清單,按規(guī)定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縣(市)國土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

  4、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項目及標準。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東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執(zhí)行。該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具體標準由泰安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報省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zhí)行,具體標準由泰安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5、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的支付。

  土地被批準征收后3個月內,縣(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部門負責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guī)定程序由財政部門直接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單獨選址項目由用地單位支付到被征地集體組織和個人。

  6、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分配,分兩種情況:

  一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yè)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二是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7、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